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2016年6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成立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公众宣称集资款用于研制蚂蚁保健品,谎称项目被国家扶贫办推广,并与客户签订合同,承诺客户年回报率为39.13%。被告人共骗取社会不特定对象829人投资款合计人民币33278700元,骗取的集资款除用于支付前期客户投资款和与利息外,还用于个人生活消费、以个人的名义购置房产、汽车等,但从未投入资金研制蚂蚁产品。后被告人无力支付客户投资款和与利息。2018年12月,法院经审理,以集资诈骗罪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刑罚,并扣押犯罪所得发还集资参与人。目前,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类经济犯罪高发,人们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注意区分,切忌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防止陷入集资诈骗陷阱。
问:如何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答:通过民间借贷的表面形式进行筹集资金,既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区分二者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使用了虚构事实等诈骗方法,则构成集资诈骗罪;反之,则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虚构事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未将资金用于合同约定用途,收到的后期投资款部分用于兑现前期投资款的本金以及高额利息,还用于个人生活消费以及以个人的名义购置房产、汽车,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集资诈骗犯罪行为。
问:集资诈骗参与人能否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答:类似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这类犯罪,非常容易出现刑事和民事交叉的情形。如果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民间借贷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之间是重合的,为了保证案件事实认定的一致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问:周某某公司的员工是否也构成集资诈骗罪?
答:作为周某某公司的员工,如果有证据证实这些员工明知周某某公司根本没有投资项目,仍为该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筹集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其行为则构成集资诈骗罪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该公司员工不知情或者情节显著轻微的,则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不作为犯罪处理。
问:集资人剩余财产如何分配?如何避免成为集资诈骗的参与人?
答:在此类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剩余财物都是不足以全部返还集资参与人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例如,你投入的资金占集资款的5%,最后清理的时候可返还财产是150万元,那么你可以清退的数额则为75000元。
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因此公众在生活中要尽可能避免成为集资诈骗的参与人。提醒人们要端正投资心态,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要轻信一些高额收益的理财产品。购买理财产品时,不要被“天上掉馅饼”的夸大宣传所蒙蔽,一定要多方查证,了解投资形式和模式。有些投资公司虽然有完善的注册资料,但仍要小心,最好去相应的金融机构核实其合法性,避免上当受骗。一旦陷入理财骗局,应当积极报警,求助相关机构,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